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(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9年8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一號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)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招 標 第三章 投 標 第四章 開標、評標和中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(guī)范招標投標活動,保護國家利益、社會公共利益和
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》作出如下修改: (一)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“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”修改為“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”。 (二)刪去第七十一條第三項。 (三)
各縣、市、區(qū)人民政府,岳陽經濟技術開發(fā)區(qū)、南湖風景區(qū)、屈原管理區(qū),市直各單位:《岳陽市政府采購實施辦法》已經2005年9月30日市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通過,現印發(fā)給你們,請認真遵照執(zhí)行。 &nb
各市州、省直管縣財政局,省直各單位,各集中采購機構:為加強對湖南省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的管理,規(guī)范評審專家的執(zhí)業(yè)行為,提高評審質量和效率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》、財政部《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》(財政部第87號令)、《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》(財政部第74號令)、《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》(財庫〔2016〕198號等法律法規(guī)及有關規(guī)
一、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、公正地履行職責,遵守職業(yè)道德,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。二、評標委員會成員和有關工作人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,不得接受投標人以任何方式組織的參觀考察、禮物饋贈和宴請,嚴禁索取或收授投標人的錢物。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、中標供應商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它情況。三、采購部門或代理公司應當采取必要措施,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、
一、與會人員服從大會人員的安排和指揮,按指定區(qū)域就坐。二、保持會場肅靜,禁止在會場隨意走動,禁止交頭接耳,吵鬧喧嘩。三、投標人要嚴格遵守職業(yè)道德和行業(yè)規(guī)范,嚴禁相互串通投標報價、弄虛作假等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。四、投標人不得向采購人、采購代理機構、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或采取其他不正當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成交。五、投標截止時,不準再接受任何單位的投標,標書投遞后,投標人不準臨時撤標。六、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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